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包括省级、地市级)、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工作和承担的国家、省、市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是指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评审结果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4.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由国家、省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标准化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
(四)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五)承担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的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六)承办标准化培训项目。
(七)经市政府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标准化项目(标准化发展规划、路线图等)。
第九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市级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第一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9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六)每承担1项地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多个单位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排名最前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三)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一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二条 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对牵头承办由国家、省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资助额度:
每承担1项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资助额度:对获得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
第十五条 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资助额度:每承担1项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一次性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
第十六条 承办全市性标准化培训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标准化项目(标准化发展规划、路线图等),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等内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级市(含经济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后提交到市市场监管局;市属的单位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材料清单。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我市专业性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标准化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应为单数,评审组原则上由5名专家组成。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冲突的专家组成员应主动向评审组申报并回避。
第二十三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资助额度及项目所属单位等),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划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评审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会同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拟出资金分配计划,再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资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助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从严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的费用应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每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公示等程序。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资助额度、项目所属单位等信息;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及原因、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茂府规〔2018〕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