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茂名市加快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茂名市加快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围绕信用建设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依托茂名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主题数据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数据治理,做到数据准确完整、应归尽归。在数字政府框架下优化升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行业部门系统互联互通,打造一体化的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除国家规定不适用信用告知承诺制的以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梳理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模板,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规范信用承诺办理流程,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需提供的材料以及监管措施。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通过分发诚信教育读本、多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引导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特殊版本的公共信用报告,代替赴部门办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全面实施信用审查,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财政资金补助、表彰奖励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询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广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应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公示信用监管信息。在“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集中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开展信用评价。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根据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需求对市场主体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依据。开展信用评价部门要完善行业评价标准规范,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行业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做好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联合奖惩系统,将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惩戒措施嵌入到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对守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信用加分、公共资源交易便利、政府性资金及优惠政策优先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不适用便利服务、信用减分、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实施市场主体或行业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积极拓展“信易+”守信激励新模式,大力推进“信用+贷款”“信用+审批”“信用+保函”“信用+纳税”等创新应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消防安全、非法社会组织、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失信问题集中、高发的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失信行为,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组织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治理对象限期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提升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牵头,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引导失信市场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修复后,按程序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完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一窗受理、一次办成”制度,按规定将通过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信息在“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同步撤下公示。(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存在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与有从业资质、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100%覆盖,加强行业自律。(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大力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等主题活动,发动行业、单位、街区、经营户等各类主体参与诚信建设。积极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店等各具特色的诚信创建活动,广泛宣传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褒扬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实施安排
(一)优化提升一批。已经实施信用监管的重点领域,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奖惩、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措施,推动信用监管工作不断优化提升。
(二)推进实施一批。未实施信用监管的重点领域,要加快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监管机制,切实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安排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信用监管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具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信用监管强大合力。
(二)完善监管制度。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制定行业信用监管相关制度、管理规范,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各行业信用监管实现全覆盖,信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级市的工作指导,推进信用监管制度、监管措施、规范标准“一盘棋”。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大力开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宣传,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组织新闻媒体广泛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